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相关规定。
新政公积金缴存变化(未实施)
现行中:职工公积金账户允许在工作地宜春内进行跨区、县转移,跨省市需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缴存时间清零后重新计算。
改革后:职工公积金账户将允许跨省市进行转移,无须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缴存时间进行合并计算。
宜春市尚未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宜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宜春市文体路220号
电话:0795-3222200、3233300
高安市办事处
地址:高安瑞州中路45号
丰城市办事处
地址:丰城建行大楼二层
樟树市办事处
地址:樟树杏佛路77号建行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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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宜春,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缴存基数上限不能超过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1、中央、省属驻宜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参照南昌市标准为3000元/月。
2、市直各单位、县(市、区)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2680元/月。
3、各缴存单位职工最低月缴存额为200元/月。
4、各单位职工超过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标准的,必须依法纳税。